【案例一】这家公司这样宣传和推广“灵活用工”
类似于上面这样的公司或平台有很多,都认为“财税”和“税优”服务,就是”灵活用工“,有的大肆宣传其“自然人代征”、“个体工商户”模式就是“灵活用工”,是否会误导市场、混淆“灵活用工”原有或本质的定义或概念?
【案例二】下面这个案例企业,自己定义了“灵活用工”,并做了图表说明。
这个案例,明显可知,他们把“劳务派遣”等同于灵活用工。劳务派遣制度的设计,有“三性岗位”的约定,劳务派遣应该属于灵活用工的一种方式。当然,这里面也有需要商榷的,就是劳务派遣已经出现了不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或十年以上使用同一名“劳务派遣员工”,还是灵活用工用工吗?与《劳动合同法》中写入“劳务派遣”特别条款的初衷,应该不一致了吧?
从《百度百科》中搜索出”灵活用工“的解释是这样的——灵活用工是指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外的四种形态: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
国内政府部门最早出现“灵活用工”一词,我能够查阅到的是2003年劳动部文件,文件是这样写的:“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2020年2月7日,人社部等多部门出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最大的目的就是想让大家更加全面和准确地认识“灵活用工”,不要被一些企业或平台,为自己的业务需要,把不是“用工”的“财税”或”税优“服务,与基于企业灵活使用劳动者、劳动者灵活就业的“灵活用工”混为一谈“,误导行业和企业,你认同吗?
有人认为,个人、个体户的平台就业,实现”财税“优化、委托代征等服务,应该更接近”灵活就业“、”灵活经营“,而非”灵活用工“。
当前,行业内外,灵活用工、外包等概念使用都有点乱,在沟通时,经营不在一个”频道“上,交流半天可能没有对上,都概念不清造成的。
期待专家、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时代发展和劳动用工变化,给出新的、更好的、权威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