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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最新文件: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

行业动态 2020-11-28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通知”分为八大点,2000多字,文字不多,里面的内容还是很丰富,是政策明确、操作清晰、适应市场新需求的文件,根据自己的学习和理解,做一点解读。    

在“通知”第二部分“加强对共享用工的就业服务”中,明确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有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根据这一条,画出了以下业务模型,找时间与大家再共同探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何连接供需双方?如何梳理劳动关系?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如何分担责任?如何获得合法合理的收益?到时,我们再来丰富这个模型。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做好高效、有效的人力资源匹配,是我们行业的最大价值,应该成为每一个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重点关注和投入的方面,以实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最大价值。
   

   

这篇文章,我们重点还是放在对“通知”的了解和认识上。
       
一、对共享用工的认识更加清晰
1、出现了两新名词
一是“员工富余企业(原企业)”;二是缺工企业。有了这两个名词,之后交流和沟通就直接和便利。
2、明确了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
       

通知第一条中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解决稳岗压力大、生产经营用工波动大的问题。”

3、提出了共享用工的范围

重点关注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企业,以及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企业,引导其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

3、给予了共享用工的政策支持:

对通过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可按规定继续实施。
       

对开展共享用工的劳动者需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范围。

4、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对接平台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有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

二、制定了开展共享用工的具体措施
1、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2、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
3、加强对共享用工劳动者的培训:岗前培训、转岗培训;
4、提供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5、及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6、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和知情权;
7、维护好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的合法权益;
8、保障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工作的自主权;
9、按照法规退回共享用工的劳动者;
10、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提出了把握共享用工的一些关键点
1、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2、企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3、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4、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5、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对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